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8-03-10 13:31:58 )        稿件来源: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06年,河北省支付清算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3月27日,河北省作为第一批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建设省份,按时上线运行;12月18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河北省成功试点运行。截至目前,我省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平稳,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量稳步上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运行稳定,业务处理正常,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升全省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发挥了良好作用。

    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和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清算资金,旨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能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支付清算需求,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支付清算和业务创新的安全高效的平台。

    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实现功能互补,可以满足社会经济的支付清算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有利于畅通跨行支付清算汇路。除各类传统的借、贷记业务以外,小额支付系统还可处理财税库横向联网、跨行通存通兑、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等业务,支撑各种汇划和托收支付工具的处理,有效畅通跨行资金汇路,适应经济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小额支付系统采取实时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节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降低其机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可以支持跨行网上支付、电话缴费等日常支付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支付活动及业务发展需要,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这一平台,灵活拓展各类中间业务,有效改进金融服务。四是有利于满足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多样性和前瞻性,业务功能设计灵活,可根据管理的需要适时启用;系统支持灵活的技术升级功能,确保未来业务量增加时对网络资源扩容或硬件设备的添加而不影响各类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五是有利于银行业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小额支付系统作为金融基础设施,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连接,通过报文信息交换,将各银行机构的营业网点连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银行金融服务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河北省2800多家银行机构网点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极大方便了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及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往来款项的资金结算。一是能够满足百姓在节假日和夜间支付活动的需要,能够实现"一卡(折)走遍天下,即个人只要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所有支付结算类业务,从而将有效改变目前个人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按期到不同银行办理交费业务的局面,实现了百姓可以足不出户就可缴纳水、电、煤等各类费用。二是不仅方便了收费单位,而且有利于其加强资金管理。即水、电、煤等企业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只需要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就可以向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客户收取相关费用,不必再因为客户的开户银行不同而多头开户。三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企事业单位可以只在一家银行开户,向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员工发放工资、医保基金等。员工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实现工资和各种基金的收取。

    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对社会、银行和百姓都有好处:不但可以有效调节市场收费,促进金融创新,降低单笔业务的资金清算成本,有利于培育、形成并不断完善、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而且各商业银行和清算组织还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开发丰富的跨行支付产品,推动金融服务朝着多元化、立体化方向发展,以满足百姓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为百姓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于2006年12月18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深圳等六省(市)成功试点运行,上述六省(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实现互相通用。作为试点建设省份之一,河北省率先实现支票的全省通用和与试点省(市)的相互流通,这是我省银行业支付体系建设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建设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支票全国通用,是中国人民银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社会公众日常支付需求的重要举措。这一金融基础设施的搭建,将进一步促进支票业务的发展,满足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仍为10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为促进异地支票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原京津廊区域实物票据交换在系统试点推广期间不受此金额限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受理异地使用的支票时,应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之内。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支付,收、付款人可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按照人民银行工程实施计划,将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的建设推广,届时支票将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实现"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作者: 张明亮 编辑: 刘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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