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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持久的金融支持,而持久的金融支持需要金融机构自身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如何用新的理念、新的机制、新的操作方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服务,值得金融工作者深入思考。
一、 用什么样的理念与制度设计,打造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新农村建设呼唤金融的强力助推。然而,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与金融资产的趋利性,又是必须正视的客观存在的一对矛盾。金融部门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商业化运作必然导致资金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趋利性。然而,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的高投入与低产出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性,从而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高风险区域。
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为金融支农而采取政策引导、措施倾斜、窗口指导等行政手段十分必要,无可厚非;然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利用市场手段、价值杠杆、利益调节等经济手段去矫正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偏差,利用利益机制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向农村回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商业经营上的可持续性。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在总结了世界上进行信贷扶贫的多年实践经验之后,提出了在世界上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必须坚持的十一项原则,其中原则之四、之七中强调:"小额信贷要想为贫困人口服务,必须做到自身可持续","要想给予贫困人口信贷服务,如果采取低息的方式或者限制贷款利息的方式恰恰是限制了穷人获得贷款。只要有利息限制,最需要贷款的人往往无法获得贷款。"国际经验证明,在合适的机制下,农村金融完全可以商业化的形式存在并得以大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世界上投资回报最高的10个小额贷款、微型银行远高于最好的商业银行。
有鉴于我国银行业股份改造、公司治理、商业运作已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所担当的角色会从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与中介,渐变成宏观调控的对象,其商业性功能在增强,而公益性、救助性的色彩不断淡化,所以金融支农应逐步从政策性支持向商业性支持转移,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商业化运作,动员金融机构各自找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利润增长点。如此看来,探索一种在资本回报率不高的农村地区尽量谋得最大效益的经营模式,将是涉农金融机构崭新的、亟待创新的历史性课题。这是观点之一。
观点之二: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全社会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的责任,而绝非涉农金融机构一家之事。放眼展望从"旧农村"到"新农村"的实现路径,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是"异化":即城市化,农业变成工业、服务业,农村变成城镇;二是"进化":即农业现代化,传统的小农业变成现代化大农业;三是"退化":即生态与环保化,退耕还林,搞生态环保旅游产业。三条路径演变的最终结果只能是 "减少农村,减少农民"。目前,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66%,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2%。有资料说,20年后我国城镇化水平有望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达到或超过65%,城镇化水平提高20个百分点(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要相应减少615万亩耕地),大约有3亿人要从农村进入城市和城镇。城市要接纳"技术排挤"和"资源排挤"出来的大量农村剩余人口,为现有农业的"进化"和"退化"提供转移空间。这样,为农民工进城和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而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就成为城乡金融长期艰巨的任务。所以,必须依靠城市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机构互动共促,政策金融、开发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合力支持,才能完成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社会变革过程。
二、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开农村融资中的"死结",吸引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形成"洼地效应"?
"贷款难、难贷款",是广大农村多年未决的顽症。一方是农村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嗷嗷待哺;一方是金融机构存款闲置,流动性过剩,资金大量外流。据统计,"十五"时期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只增长了23.8%,而上存资金却增长了266.8%;贷款占存款的比重也由"十五"期初的73%下降到期末的48%,存差高达1500亿;农贷比重比农业产值比重平均低了3个百分点。可见农村金融市场融资通道十分狭窄,造成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究其症结,原因多多,十分复杂,但可以得出一点结论:农村金融产品"货不对路"、供需脱节,存在"瓶颈约束"。其实,金融产品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买卖一样,同样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价格(利率)和适用的交易方式。但现实生活中金融产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一是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利率)问题,管制的利率形不成借贷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价格;二是完成信贷行为所要求的抵押担保物难找问题。
也许人们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优农不惠农"多有微词,但笔者认为,这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自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事实也已证明:人为压低的贷款利率和管制的利率政策,已经导致金融资源不愿去农村发展,而更倾向于投向效益好、回报高的工业和城市,形成社会资金的"虹吸现象"。
如果利率不能市场化,农村金融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将难以为继。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县域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数量仅相当于大中型企业的5‰,贷款管理的成本大约为大中型企业的6倍。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资产和资本回报,常常不足以弥补组织资金的成本和贷款风险。从客户方面考察,有贷款需要的借款者最关心的并不是利率高低,而是贷款的可得性。央行的一份报告指出:在目前中小企业取得贷款的成本中,银行贷款利息只占20%。从操作层面考察,低利率并不能使信贷资金真正到达贫困农户和最需资金的客户手中,反而会给金融机构中的少数人提供因资金作为稀缺资源而寻租谋利的机会。事实上,较低的利率,无法形成有效的利率约束,使得资金无法流向相对有效使用资金的借款者,从而不利于资金最大效用的发挥。从世界范围考察,农村金融一直是以高利率为特征的。小额信贷在国际上获得成功的明显特点之一便是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水平。如孟加拉国商业银行年利率为10%-13%,小额信贷机构年利率更高达20%-35%。有鉴于此,在我国应逐步取消贴息贷款的做法,政府补贴的对象应该是交易成本而不是利率,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成本给予补贴,或给予利税减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也不宜实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应比市场利率稍高一些。只有"三农"贷款变得有利可图,才会出现"心系农村、钱投农业、资金回流农村"的可喜局面,让广大农村成为资金集聚的"洼地"。
笔者之所以断言农村金融产品货不对路,是因为综观农村的金融产品,有的只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位移"或"克隆",有的依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旧模式、老做法,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缺少量体裁衣的农村金融产品,更谈不上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农村金融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另辟蹊径,最最重要的是建立有异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借款还贷机制,而这种机制首要的是要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机制。在美国,动产融资占到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而在新兴市场国家,却存在明显的信贷不匹配现象: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73% 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却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世界银行在2005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60个以上的中低收入国家存在以上不匹配,这些国家的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限制动产,特别是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导致动产在广大新兴市场国家成为"死亡资产"。 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更急于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石家庄中支调查走访了129家民营企业,发现信贷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原因依次为:不能落实担保、抵押(80%)、企业有逾期贷款(50%)、经营管理不善(30%)、负债率过高(30%)、产品没销路(30%)。由于农民和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很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因此建立和完善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制度,促使农村资源转化为金融信用,或许能解开农村融资中的"死结"。一是建议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基地等,通过发证确权等方式,促使农民手中有限资源转化为金融机构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依据。二是针对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融资需要,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质押制度,创新诸如厂商银三方合作担保、供应链融资等信贷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三是发展以亲友链、社区链为特征的关系型贷款,开展"文明信用工程"建设。四是成立信用担保中心,发挥集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于一身,融中小企业担保与农业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担保职能作用。选择经营管理良好、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推广龙头企业加担保公司加银行加农户的四位一体的金融创新方式。
三、用什么样的创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的金融服务?
借新农村建设的东风,中国农村金融正处于一个大发展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巨大商机和业务发展机遇,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新任务、新要求,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久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实现经济金融的互惠双赢。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开放、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来支撑。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改变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单打独斗","一社"难支"三农"的窘况,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银监会"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村镇银行的出现、农行的"返乡"、邮储银行的"破土"、农发行的转轨、开发行的介入、农信社改革的深入、外资银行的渗透,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会出现"群雄并立"的局面。这不仅为农村提供了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助于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形成,其意义非凡,因为打破金融垄断与实现利率市场化是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两项改革。如果单一地推进利率市场化,简单地放开利率管制,有可能出现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将经营的低效率通过高利率转嫁到农户身上,从而不能形成适当的市场利率水平。当然,在催生乡村银行、小额信贷等多样化金融组织的过程中,要切忌行政命令、政府干预,避免拔苗助长,作茧自缚。政府所起的作用,不在于要禁止或直接参与组建新的金融组织机构,而在于在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给予经济主体充分选择权力的自由,制定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有效、公平竞争的规则。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关键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全新金融服务。今后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是对客户的竞争,而是对产品开发的竞争,对提供服务的竞争,因为只有受到农民欢迎的创新产品才能赢得市场。所以,要首先创新信贷产品,诸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贷款、农田水利改造专项贷款、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农产品套期保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贷款、地方资源开发贷款、科技农业生产推广贷款、农村消费贷款、农民进城务工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等。其次,创新结算和中间业务。加快建立城乡通用的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保函、信用证、银行卡等业务;探索开办网上银行、个人理财、信息咨询、代收代付、担保等服务;筹办国际结算、外汇业务。第三,创新农业保险业务。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补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设立再保险公司,对涉农保险业务实行再保险。第四,创新农村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直接投资,正确引导民间融资,稳妥发展信托租赁,开拓农村资本市场,发行农业开发债券,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立法创新,优化金融支农的法治环境和信用环境。追溯过去,农村金融的困境源自于金融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所以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法》、《合作金融法》、《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等配套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权利与义务,县域金融机构要将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投放当地使用,对新增当地的支农贷款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要以推动农村文明信用工程为切入点,创造和改善有利于农村信贷投入的金融生态环境。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此文发在《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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