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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纪委通报6起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8-02-27 09:37:14 )        稿件来源: 新华网河北频道

    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暨环境建设大会,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通报了6起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一、刘守中等人严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敲诈勒索犯罪案

    2007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守中伙同谢保、马景彪、张桂才、肖桂义、陈春富多次给拉马沟村千马铁矿董事长刘某打电话或见面,威胁刘某如果不给刘守中等六人钱就组织村民阻止千马铁矿开工生产,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于2007年11月1日晚组织村民到千马铁矿将矿山坑口堵住阻止生产,千马铁矿被迫分别于2007年11月23日、11月27日两次共给付刘守中等人人民币34万元。但刘守忠等人仍不满足,继续索要钱财,致使千马铁矿至今长期无法生产。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6日进行立案侦查。刘守中等六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犯有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性质极为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07年12月26日,刘守中等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县公安局抓获,2008年1月29日,经县检察院批准,该六名罪犯被正式逮捕。

    二、罗士敏、张桂文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妨碍公务案

    2007年7月10日10时许,安胜矿业公司在大巫岚乡赶河子北侧河道挖泻洪沟时与大巫岚乡罗丈子村民发生纠纷,大巫岚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所长周建民带本所民警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摄像以保存证据,罗士敏指使张桂文等人从民警手中夺出摄像机,致使录有证据的摄像机下落不明,派出所民警被迫撤离现场。2007年11月12日县人民法院判决罗士敏、张桂文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士敏身为罗丈子村党支部书记,采取暴力方法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妨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3条规定,2007年12月19日,经大巫岚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罗士敏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张桂文采取暴力方法妨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3条、第13条第二款规定,2007年12月19日,经大巫岚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桂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双山子镇派出所违规举办庆典,擅自向企业拉赞助案

    2006年8月下旬,双山子镇派出所准备搬家,所长韩守银、副所长宋智华、警员黄学广三人以派出所搬家,中午请大家吃顿饭为名,以电话方式分别通知了辖区内的部分企业、村、镇直和县直等单位共31家,其中企业3家、村13家、镇直单位9家、县直单位6家。9月23日,韩守银分别对应邀到场的上述单位负责人说,派出所搬家了,因装修、购买办公用品欠了不少钱,请赞助一下。据统计,双山子镇派出所共收赞助费2.04万元,其中3家企业计0.4万元,13个村计0.65万元,9个镇直单位计0.39万元,6个县直单位计0.6万元。

    双山子镇派出所借搬家之机,向辖区内的部分企业、村、镇直和县直单位索要赞助费,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所长韩守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07年2月15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韩守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韩守银行政记过处分。

    四、吴起安、李敬宏弄虚作假,贪污工程管理费案

    1998年9月,秦承出海公路双牛线九标段开工,县交通局原工程一队安排由时任工程一队副队长的梁平、施工员吴起安、技术员李敬宏组成项目经理部,负责九标段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梁平任项目经理、吴起安任施工员、李敬宏任技术员。工程一队将2.2328万立方米的挡墙工程,按照内部定额责任制的方法,以每立方米105元的价格承包给梁平、吴起安、李敬宏三人,并规定该工程产生的利润作为项目经理部的运营费用。梁平、吴起安、李敬宏三人又以每立方米87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施工。工程施工期间,梁平等三人向工程一队提出项目运营费用开支大,要求增补费用。工程完工后,梁平等三人在项目经理部实际超支11.7万元的情况下,采取虚报费用支出的方法,多次找工程一队增补费用。2002年1月,工程一队给梁平、吴起安、李敬宏增补16.2万元,比实际超支多补4.5万元。其中:1.5万元由李敬宏支取后付给袁中和被遗漏的工程款;1.5万元案发前仍列在工程一队往来帐户上,余1.5万元被吴起安、李敬宏贪污。案发后,二人将所贪污的赃款退还。县纪委、监察局于2007年5月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吴起安、李敬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2007年7月1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吴起安、李敬宏二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07年10月15日研究决定,给予吴起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2007年10月15日,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吴起安行政记大过处分;2007年11月22日,经县交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敬宏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邵志强违犯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贪污水利建设工程款案

    2005年邵志强在任青龙镇蛇盘兔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县水务局拨付给蛇盘兔村蛇盘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13万元, 邵志强以"承包水库工程承包款"名义支取工程款5万元,并将其中3.156189万元据为已有。2007年6月20日县人民法院判决邵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邵志强身为青龙镇蛇盘兔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的办法,非法占有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07年12月12日研究决定,给予邵志强开除党籍处分。

    六、赵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案

    赵辉在任县审计局行政事业股股长期间,于1999年10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2006年1月将其会计师执业资质挂靠到唐山市玉田宏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在青龙联系和承办具体业务,由宏信事务所负责出具报告。期间共开展业务19笔,收取业务费10.97万元,从中盈利1.10385万元。

    赵辉在任审计局行政事业股股长期间,凭借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财务审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违反了党的廉洁自律规定,鉴于其在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缴兼职所得1.10385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08年2月4日研究决定,对赵辉免于纪律处分,在全县通报批评。

  作者: 编辑: 肖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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