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
一、外商投资导向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外经贸部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限制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限制甲类及限制乙类)和禁止外商投资项目三类。
   鼓励外商投资项目
  (a)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如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农、林、牧、渔良种引进、开发项目,煤炭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新能源建设及公路、港口、民用机场及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新型建材、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半导体及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等项目;
  (b)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善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如: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项目,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技术项目,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技术项目,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技术项目等;
  (c)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如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项目,工业用特种纺织品、高仿真化纤、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项目,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等项目;
  (d)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项目,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项目,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项目,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等项目;
  (e)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及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项目
  (a)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项目。如: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电梯、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项目(限制甲类),复印机、照相机、彩电、录像机及毛、棉纺织等项目(限制乙类);
  (b)国家吸引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项目。如:食盐、工业用盐生产项目,黄酒、名牌白酒生产项目,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项目,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及珍贵树种、天然香料生产等项目(限制乙类);
  (c)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项目。如:金、银、铂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项目,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等项目(限制乙类);
  (d)需要国家统筹规划项目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e)国家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项目。

   禁止外商投资项目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空中交通管制项目,武器生产业及跑马场、赌博、色情服务等项目;
  (b)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的项目。如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项目,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项目及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项目;
  (c)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d)运用中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如: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墨锭项目,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中成药秘方产品及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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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合作方式
   合资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境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外方合资经营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合作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不按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外资企业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河北省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企业所获税后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在河北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主要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目前规定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仅限于从事外汇金融业务。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BOT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方式,是政府同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占有、运营和维护所建设施,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以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该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中国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补偿贸易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2年6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重点开发区。位于京津塘高速公路中部廊坊买方以产品偿付进口设备、技术、专利等价款和利息的国际贸易形式。常用补偿形式有:①直接以进口技术设备所制造的产品偿付;②以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或劳务偿付; ③买方用部分产品、部分现款一次或分期偿付。

   对外加工装配
  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及原辅材料,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加工装配。加工方仅收劳务费,产品由外方返销。外方提供的设备如出售给加工方,加工方则用劳务费分期购买。

   国际租赁
  支付租金以取得国外先进设备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购买所租设备。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部件等。

   兼并与收购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河北省企业以兼并或接管的方式进行购买。主要形式有:从事同类业务活动企业间的横向兼并;处于某项生产活动不同阶段企业间的纵向兼并;以及从事不相关类型经营活动企业间的混合兼并。

   承包经营
  河北省境内的中外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效益。承包者是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企业;与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能够提供足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证券投资
  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河北省企业进行投资。目前河北省企业向海外投资人发放B股、H股及在香港上市的高科技风险股(二级市场)三种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多由外国证券中介机构承担;其中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深圳交易所为外国证券公司设立的特别席位进行B股的代理交易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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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及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表
(单位:万美元)

审 批 部 门

第一、二产业

第三产业

省计委、省经贸委审核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批准

3000以上

3000以上

省计委、省经贸委批准

500300

3003000

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邯郸市、保定市计委、市经贸委和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本区域内的项目

3000以下

3000以下

廊坊市、衡水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计委、市经贸委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本区域内的项目

2000以下

2000以下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表
(单位:万美元)

审 批 部 门

第一、二产业

第三产业

国家外经贸部批准

3000以上

3000以上

省外经贸厅批准

10003000

5003000

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邯郸市、保定市外经贸局和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本区域内的项目

3000以下

3000以下

廊坊市、衡水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外经贸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本区域内的项目

2000以下

2000以下


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表

项目类别

审批机关

投资性公司

国家外经贸部

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经贸部、体改委

金融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BOT投资方式

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

注:以上各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上述机关审批。
  

1、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中国产业发展政策及河北省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按项目总投资大小、产业类别和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国家主管部门、省市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秦皇岛、唐山、沧州、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六市享有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
  廊坊、邢台、张家口、承德、及衡水等市享有2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

注:①省计委负责审批基建类外资项目;省经贸委负责审批技术改造类外资项目。
  ②省计委、省经贸委负责审批限制甲类(洗衣机、冰箱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限制乙类(食盐、白酒、卷烟等)项目建议书报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审批。
  ③市和开发区负责审批相应权限以下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即非鼓励、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三个审批阶段分别报送如下文件:
   报批项目建议书须报送的文件
  ⑴项目建议书;
  ⑵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⑶合营各方意向书或备忘录;
  ⑷外商资信情况;
  ⑸合营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⑹环保审查意见(特殊项目)。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送的文件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⑶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⑷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
  ⑸外经贸部门对产品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意见。如须专项审批的项目,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⑹须银行贷款的项目,提供银行承诺函;
  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⑻有关部门对环保的意见。

   报批合同、章程须报送的文件
  ⑴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⑵中方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⑸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⑺合营各方营业执照;
  ⑻外方资信证明;
  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⑽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⑿进口物资清单。

   设立外资(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⑵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外资企业章程;
  ⑸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⑺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⑻外商资信证明;
  ⑼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送外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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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如下监督管理:
   登记注册
  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出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将监督管理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缴足注册资金,从事经营活动。

  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表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7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
50%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40%
3000万美元以上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1/3
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⑵各方出资缴付时限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期限如下页表格所示。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表

注册资本

出资期限

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一年
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一年半
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
二年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三年
1000万美元以上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⑶各方出资内容
  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如以实物出资,要附实物出资明细表;如以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出资,要附技术转让协议。对使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企业或以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还必须同时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的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年检制度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包括: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企业应按时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

   监督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企业是否按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或协议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是否办理年检手续;企业和法人代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职工的招聘与辞退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员工,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聘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
  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疗养期间,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能辞退。
  因企业原因辞退职工,企业须在30日前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与被录用员工平等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庆节、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安排劳动者休息。
  劳动安全卫生:严格执行中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设备、设施要有配套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开立帐户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并且实行外汇年检制。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后,凭外汇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可在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外汇局颁发的《开户通知书》、《外债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
  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收购国内其它企业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外方投资者可将其获得人民币利润投资于境内能够创汇或新增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优惠外,还享受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出入境检验检疫

  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过境的商品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属非法定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检验检疫,并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状况等;检疫物的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物等;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包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等。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过境商品及检疫物品视不同要求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卫生注册制度以及动物过境许可制度等方式。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验资等部门凭该机构的鉴定证书进行验资、登记。

   高新技术型投资企业的认定

  高新技术型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可按税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及有关附件,由市科委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批,论证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符合规定的,由省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房地产投资管理

  外商可采取合资等形式,通过竞买、投标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河北省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其作用最短为40年,最长为70年。
  鼓励外商在城内危旧房改造区进行开发建设。外商可以开发建设住房、工业厂房和商业、旅游娱乐等设施,并利用开发的房地产进行经营及其它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售、出租其开发的房地产。
  外商可以向境外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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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来河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办理居留证手续的有关规定

   外商在河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设立的条件
  在国内合法注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或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河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涉及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方面内容,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申报程序
  ⑴外国企业申请在河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省外经贸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外国企业。
  ⑵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委托省外经贸厅批准或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组织或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其代理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报手续。
  ⑶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①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②由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③由同该企业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④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的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⑤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⑥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缴回原批准证件。
  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登记证和代表证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⑹变更及延期手续。机构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如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或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应及时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应办理延期登记。办理延期登记,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该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外国企业在河北常驻代表办理居留证的规定

  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在河北期间,须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批手续:
  ⑴来华前,须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
  ⑵入境后,凡持"Z"字签证入境需在河北工作、居住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⑶申请居留证件时,应交验如下证明:
  ①有效护照及"Z"字签证;
  ②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③中国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副本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④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⑤河北省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16岁以下儿童免)。凡由外国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须经省卫生检疫部门认定;
  ⑥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公章;
  ⑦外籍工作人员的家属单独办理居留证件时,还须持代表的居留证件。申请办理一次或多次再入境签证和居留证延期,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并交验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

   "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签证手续的规定

  河北境内的"三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签证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①经河北省外经贸厅审核的《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侨胞签证或居留事务审核申请表》(简称二联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本人聘书(或委任状)复印件;
  ⑤本人有效护照或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⑥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⑦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⑧河北省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⑨如果外国人住在合资单位内部,申办居留证时,还须提供合资单位所在市、县公安局出具的批准证书。在"三资"企业中任职的外方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多次入境签证,须提供有效护照、居留证和二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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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
   税收
  河北省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以下相关税种:

  ⑴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共设3档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按6%税率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收增值税。

  ⑵消费税
  消费税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到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⑷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率,从最低3%(交通运输业)到最高15%(娱乐业)。河北省对娱乐业按5%-15%计征。

  ⑸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⑹个人所得税
  在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从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税率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计算,为5%-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的所得额

税 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⑺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如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⑻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⑼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以座位数或车种计征。乘人汽车10座以下的每辆半年55元;11座至30座的每辆半年65元;31座以上的每辆半年75元;载重汽车每吨半年24元;机器脚踏车小二轮每辆半年10元;二轮每辆半年18元;三轮每辆半年24元。

  ⑽关税
  ①进口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
  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减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的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③保税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税收有关优惠政策

  1)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①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⒋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三类为不少于5年至20年。由于特殊原因,还可以申请加速折旧。
  7、对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技术使用费的减免税优惠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下列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a.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b.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c.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a.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b.核能技术;
  c.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d.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e.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f.光导通讯技术;
  g.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h.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③对贷款利息、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④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1.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⑤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减免税优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合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决定。

  ⑥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承包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对其连续为期超过六个月的征税,不够六个月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⑦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优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利润率可以由原定的15%减为10%核定,按其业务收入额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4.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税收优惠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市区经济开放区),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减免税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⑵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

  ③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④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减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②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③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9月1日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可享受国产设备退税。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⒈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⒉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③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进口税收优惠
  ⒈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由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⒊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五类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由资金具体是指四个方面的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超出上述范围的资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⒈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⒉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 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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