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奖励,由市财政专项使用。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个人、组织以及相关人员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的,按国内外客商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十至千分之十五提取奖金。
第三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内外商捐赠的,按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的10%-2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可根据利息高低,使用年限,一次性提取低于银行正常利息差额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引荐人,双方合作人员。
第五条 引荐“三来一补”项目,分别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1%或合同被补偿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的国内项目和关键技术转让费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在实现利润后从利润中逐年提取。逐年提取的累计数额可比一次性转让费高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也可入股分红。有引荐人的,可根据协商给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技术特别先进,经济效益显著以及对农、林、牧业进行开发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对引荐者给予市长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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